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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7月24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在得知许某某家修建房屋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后,罗某某谎称其和土管局局长很熟,能帮许某某办理审批手续,后以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缴纳税款等理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6500元。

二、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一个微信群中加了被害人樊某某的微信,后谎称其在黔西县耳海煤矿有煤炭运输生意,邀请樊某某买车在耳海煤矿运煤,后以帮樊某某买车需要各种费用为由骗取樊某某人民币5100元,后樊某某察觉被骗要求罗某某返还钱款,罗某某将樊某某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群里随机添加他人为微信好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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