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住六枝特区**院**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互加为好友,罗某某谎称自己叫“蒋某某”,黄某某认为对方是女性,便产生好感,想追求对方,双方聊天也比较暧昧。随后罗某某还PS“蒋某某”的女性假身份证给黄某某看,经常以自己(蒋某某)生病买药、买手机、无生活费、给父母买东西等为由向黄某某“借”钱。之后罗某某又继续编造一系列谎言诈骗黄某某的钱财,有时称“蒋某某”的弟弟做阑尾手术,以各种治疗费、转院费、住院费等为由多次向黄某某“借”钱,有时又说去套贷款做资料、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付个人贷款所得税、银行发现套贷款后被银监会罚款等为由诈骗黄某某钱财,最后又称银行将自己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缴纳保释金为由,继续诈骗黄某某。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31日,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向罗某某转账人民币270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700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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