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炳忠,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6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22日被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2019年8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炳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罗炳忠在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郑州银行以三户联保形式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万元。被告人罗炳忠得手后,将其中2万元转账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下余6万元因被害人李某某及时将被告人罗炳忠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挂失,被告人罗炳忠未能转账支取。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罗炳忠的前妻刘某某代其退赔2万元给被害人李某某。
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罗炳忠伪造工程承包合同、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承接到宁夏海原县四季花城外墙保温工程、格兰美景内墙粉刷腻子粉工程、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铁路小区旧楼改造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等事实,以支付工人工资、交定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共计2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炳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炳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炳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炳忠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炳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炳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与前判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罗炳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炳忠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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