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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捕前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小区**号楼**室。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1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经赵某某介绍用刘某某名下实际罗某甲所有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福满园小区11号楼1单元901室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在隐瞒该房屋二次抵押的情况下用假房产证向孙某某借款55万元,孙某某于当日向刘某某账户转账55万元,经罗某甲同意刘某某将55万借款全部转账给赵某某,其中支付所欠赵某某借款利息19.1万元、归还赵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后赵某某向杨某某账户转账3.9万元用于支付罗某甲55万元借款两个月利息及路费,剩余7万元赵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当天转至罗某甲招商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罗某甲在用假房本向孙某某借款后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孙某某借贷,2018年2月14日当天孙某某再次向罗某甲转账3.86万元,共计10.86万元借款中罗某甲将3.8059万元用于赌球;3月16日孙某某分两次向罗某甲转账3.86万元和1.93万元,共计5.79万元借款中罗某甲将5.2021万元用于赌球;3月18日孙某某向罗某甲转账3.6万元,罗某甲全部用于赌球;3月19日孙某某向罗某甲转账4.9万元,罗某甲将9000元用于赌球;3月23日孙某某向罗某甲转账7万元,罗某甲将3.0999万元用于赌球;4月24日孙某某分两次向罗某甲转账3万和4.18万元,共计7.18万元借款中罗某甲将1.106万元用于赌球。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底罗某甲失联期间,孙某某向罗某甲转账金额共计87.33万元,罗某甲偿付孙某某本金3万元、利息6.475万元、路费1300元,共计9.605万元。2018年4月至5月期间罗某甲在刻意隐瞒孙某某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刘某某名下房产出售并用售房款偿还其他债务。

2017年间,被告人罗某甲以公司需要运转资金等理由多次向马某甲高息借贷。2017年5月12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20万元;2017年5月29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分两次向罗某甲转账10万元;2017年6月12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17万元;2017年6月27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30万元;2017年7月5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20万元;2017年7月20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20万元;2017年7月27日、28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分两次向罗某甲转账5万元;2017年8月25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5万元;2017年8月26日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5万元;2017年8月29马某甲通过马某乙账户向罗某甲转账12万元。2017年间马某甲向罗某甲转账金额共计144万元,罗某甲偿付马某甲本金10万元、利息25.86万元,共计35.86万元。

2017年间,被告人罗某甲以公司需要运转资金等理由多次向赵某某高息借贷。2017年6月5日赵某某分两次向罗某甲转账19.2万元;2017年6月20日赵某某分两次向罗某甲转账28.8万元;2017年7月19日赵某某分三次向罗某甲转账83.5万元;2017年8月29日赵某某向罗某甲转账9.6万元;2017年10月27日赵某某向罗某甲转账5万元;2017年10月31日赵某某向罗某甲转账9万元;2017年10月31日罗某甲又将己抵押他人的冀RL****车辆抵押给赵某某,并将2017年10月24日赵某某向罗某甲转账的11.55万元作为车辆抵押借款。2017年间赵某某向罗某甲转账金额共计166.65万元,罗某甲偿付赵某某本金25万元、利息43.2008万元,共计68.2008万元。

另经查,被告人罗某甲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向马某甲借款之日止共在网络平台赌球124次,赌球金额为216.8728万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马某甲、赵某某、孙某某三人向罗某甲实际转账金额共计397.98万元,罗某甲支付高息借款本息共计113.6658万元。另罗某甲借款后违反借款用途,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7月12日其在网络平台赌球535次,单笔转账金额达5万元,直至将账户内余额赌完为止,赌球金额共计711.4248万元。据对罗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在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间交易情况的不完全统计,被告人罗某甲在上述期间主要经济来源为个人借贷、典当公司、网上借贷平台贷款,且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多次抵押后最终变卖,其长时间将大部分经济来源用于赌博,高息借贷实属以贷养赌,以贷养贷,在亲属替其偿还部分债务后仍有巨额欠款。2018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甲企图服药自杀未果后又通过谎称在国外、更换联系方式等形式逃避还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综上,2017年5月12日至案发,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借贷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甲108.14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98.4492万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77.725万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4.31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房屋跟踪、提取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赌球转账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罗某乙、杨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马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建国

2019年5月23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六册、证人名单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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