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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月,被告人罗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徐某甲(系罗某某表妹)在眉山市人民医院药房找工作的名义收取徐某甲家人15000元、2400元,后发现该事项不能办到,但因生意亏空而将该款占用。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罗某某为弥补生意亏空,以帮徐某甲找工作需交保证金、办证盖章、请客送礼、交纳罚款、交纳学费、买学分、安排出国旅游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及其父亲徐某乙钱财,共计89655元。

2020年3月18日,民警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罗某某的租住地将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退还徐某甲方前述全部款项合计107055元,徐某甲方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帐记录、对帐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78282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被告人罗某某的苹果11手机一部现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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