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9********,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街道**苑**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利用疫情期间体温计短缺情况,在闲鱼网上发布虚假的销售红外体温计的信息,引诱被害人通过微信和自己联系,先后三次骗取他人货款和定金,共计人民币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1日,家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的被害人范某某需购买红外体温计,其在闲鱼网上搜索到被告人罗某某发布的出售红外体温计的虚假信息。范某某与罗某某微信联系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范某某定金人民币1500元;
2.2020年2月11日,家住南通如皋市**居**组的被害人环某某需购买红外体温计,其在闲鱼网上搜索到被告人罗某某发布的出售红外体温计的虚假信息。环某某与罗某某微信联系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定金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2月11日,家住福建省泉州南安市的被害人侯某某需购买红外体温计,其在闲鱼网上搜索到被告人罗某某发布的出售红外体温计的虚假信息,侯某某与罗某某微信联系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货款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聊天记录等书证;
1. 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电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736345****)。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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