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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附**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孙某某在微信群看到此消息后与被告人取得联系欲购买口罩,2月9日10时许被害人向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转款100元购买50只民用口罩,被告人收款后为掩人耳目,向被害人称已通过顺丰速运(实际内装1只黑色民用口罩)将口罩寄出,并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2月9日16时许至2月10日12时许被害人孙某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向被告人罗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6580元购买口罩。之后被害人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将收取的上述款项全部耗用。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同步光盘2张、散件27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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