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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1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至10月,被告人罗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以8500元每平方米的“内部价格”购买万科幸福誉楼盘房屋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60000元,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帮其妻子偿还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7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6 plus、iphone 5手机各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田某人民币共计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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