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日期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石牯塘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以零首付的贷款方式购买了车牌号为粤RMJ***的东风日产轿车。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未按时支付该车贷款,同月31日,贷款方中山市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车辆从清远市拖至中山市,并将拖车信息以短信方式告知被告人罗某某。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车辆系被贷款方拖走的情况下,仍向清远市公安局小市派出所报案称其车辆被盗。次日,被告人罗某某向投保车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隐瞒车辆被车贷公司拖走的事实,并索赔车辆被盗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7800元。保险公司受理后,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某虚构索赔事由,故未对被告人罗某某作理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投保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石牯塘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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