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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服务员,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之机,在明知自己无法供货的情况下,利用 “放牛班的春天”(436名群成员)和“极无双nGu.Gaming”(28名群成员)等微信群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通过上述微信群或经别人转荐了解到上述虚假信息并与其洽谈购买口罩时,要求对方先支付订金或全部货款,在收到钱款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物流单号并拒绝回复信息。被告人罗某某从中骗得被害人孔某某、莫某某、唐某某等八名被害人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8431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已向被害人孙某某退还赃款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孔某某、莫某某、唐某某等的陈述;3.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材料;5.户籍材料;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出售防护物资信息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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