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女性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莫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并在QQ、微信聊天软件与上述被害人加为好友,后以培训、母亲生病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诈骗被害人莫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通过微信支付的人民币17465元;诈骗被害人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人民币1090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人民币15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甲通过支付宝支付的人民币8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微信支付的人民币1500元。综上,上述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165元。

2020年1月3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房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当场起获手机、银行卡、病历纸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手机截图、电子数据及截图等视听资料;3.被害人邹某某、莫某某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