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黎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被害人罗某某,并自称自己叫陈某某(广州人,在东莞**镇经营一家设计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罗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公司存在资金问题,需向被害人罗某某借款7000元。后罗某某在东莞市常平镇南环路南环公寓418房内将其名下的信用卡交给罗某某刷卡人民币7000元。2018年8月16日,罗某某再次在微信上联系被害人罗某某,谎称要帮朋友购买汽车保险及没钱治病,需向罗某某借4000元,罗某某不肯借钱给其,其便将其身份证(身份证姓名:罗某某)发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5000元给罗某某。
2、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并自称自己叫陈某某广州人,在东莞做塑胶生意),后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11日,罗某某谎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并找到黄某某款14000元。当天被害人黄某某到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路东莞**银行取款3000元借给罗某某,2018年9月12日,黄某某再次到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路东莞**银行取款11000元借给罗某某。得手后,罗某某断绝与黄某某联系。
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二人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罗宇棋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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