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西昌市**有限公司化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组**号,现住西昌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在二手网络交易“闲鱼”app平台个人账号上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同时使用微信、支付宝、“闲鱼”软件与多名被害人聊天, 通过冒充他人身份信息,邮寄纸巾冒充口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九次对九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22490元,详细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并冒充“王某甲”的身份信息诈骗被害人肖某某3600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微信转账在“闲鱼”网站购买1200个口罩,每个3元,于当日使用微信向罗某某微信转账3600元,转账第二天罗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诈骗被害人谢某某2400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微信转账,在“闲鱼”网站购买1000个口罩,于当日使用微信向罗某某微信转账2400元,转账后罗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3、2020年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250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微信转账,在“闲鱼”网站购买800个口罩,向罗某某微信分批次转账五笔,共计2250元。付款后,罗某某一直未发货,且无法联系。
4、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0800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支付宝转账,于当日使用支付宝向罗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10800元,购买3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和2100个3M口罩,罗某某因担心金额过大,遂通过淘宝购买了一箱价值几十元的纸巾邮寄冒充口罩给了吴某某。
5、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40 (壹佰肆拾)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扫描支付宝二微码的方式进行转账,使用支付宝向罗某某支付宝转账140元,购买一次性口罩。付款后,罗某某一直未发货,且无法联系。
6、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诈骗被害人钟某某140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扫描支付宝二微码的方式进行转账,使用支付宝于2月8日14时25分向罗某某支付宝转账140元购买口罩。付款后对方一直不回信息,也未发货。
7、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闲鱼”网络平台宣传虚假口罩信息,向被害人李某某称其自己有口罩是现货,并发送一张名为王某甲的身份证图片给被害人李某某,以此获取李某某的信任,之后,李某某通过支付宝于当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向罗某某支付宝转账600元购买口罩。付款后,罗某某一直未发货,且无法联系。
8、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诈骗受害人靳某某60元。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不走“闲鱼”平台付款,使用支付宝二维码方式转账 于2月8日15时28分向罗某某支付宝转账560元购买口罩,支付后不发货,不回复信息。
9、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发布的虚假口罩信息诈骗受害人张某乙2000元。罗某某利用微信同被害人就口罩买卖微信聊天。之后,被害人在罗某某的要求下使用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向罗某某转账2000元购买口罩,支付后未收到货。
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后认罪认罚,自愿退还九名被害人全部诈骗赃款2249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4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克彬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一盘)。
3.起诉书及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