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谭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等人合谋以给罗某某假借结婚之名欲在佳县实施诈骗,随后罗某某伙同梁某某从广西来到佳县,谭某某和曹某甲(已判决)、曹某乙(已判决)给罗某某物色了**镇**村的未婚男子白某某,在骗取白某某及其家人的信任后,2012年11月19日,白某某家人将事先商量好的85000元彩礼给了谭某某,谭某某将其中4万元给了梁某某,梁某某将29000元给了罗某某。随后,白某某和罗某某在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某在白某某家居住十多天后,借回娘家之机逃走。
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梁某某电话联系了覃某某(已判决)并让覃某某来佳县以找对象假结婚进行诈骗。几天后,谭某某、梁某某等人将覃某某介绍给佳县**镇**村的李某某,骗取李某某家现金90000元。诈骗得手后,覃某某分给被告人罗某某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白某某、李某某陈述、同案犯梁某某等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假借结婚之名骗取钱财,涉案金额175000元从中获利340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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