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巷*号*房。2020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以合伙倒卖柴油为名,欺骗我市被害人古某飞投资。为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同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谎称收购方周某权叫他们送柴油,其向古某飞提出需要人民币10万元去进货柴油。当天,古某飞向周某权核实没有该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诈骗未得逞。 8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又谎称已联络到另一收购方同意收到油即付款,8月21日再以需要钱款购进柴油为由,骗取古某飞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等开支。古某飞于2019年8月份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未去购油而知道被骗后,多次要求被告人罗某某归还钱款未果,遂于同年10月18日报警。被告人罗某某收到钱款后一直避而不见,在知道古某飞报警后才通过微信陆续归还部分钱款。
2020年1月26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栈泉酒店511房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破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1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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