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增城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与被害人张某某男女朋友的关系,多次以支付宝扫二维码套现返点为晃子,骗取了张某某共人民币5217元,且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张某某支付宝内的人民币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0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关于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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