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7年11月13日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桐乡市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桐乡市**镇“**车贷”(桐乡市**镇**小区**号**楼)为据点,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长期以提供贷款为名招揽被害人借贷,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以“违约金、风险金”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刻意制造虚假的银行资金流水,再以收取押金、砍头息、介绍费、家访费、违约金等名目,通过各种滋扰手段,肆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一、诈骗罪
1、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单某某、沈某某,借款给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借条虚高至12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费用共4500元及单某某、沈某某的好处费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实际到手5500元,后被害人父母还款12000元。
2、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单某某、沈某某,借款给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借条虚高至12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介绍费等共6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实际到手6000元,后被害人父母还款12000元。
3、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单某某、沈某某,诱骗被害人王某某签下一张20000元的借条,后罗某某指使陈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王某某父母索得20000元。
4、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借款给被害人俞某某20000元,借条虚高至24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违约金、介绍费等共10000元,被害人俞某某实际到手14000元,后被害人俞某某还款33000元。
5、2018年3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犯单某某、沈某某,借款给被害人朱某某30000元,借条虚高至36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介绍费等共18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实际到手18000元,后被害人还款12100元利息。
6、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单某某等人,借款给被害人金某甲20000元,借条虚高至24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10000元及单某某的介绍费500元,被害人金某甲实际到手13500元,后被害人还款23000元。
7、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金某甲10000元,借条虚高至12000元,扣除利息、家访费等共1800元,被害人金某甲实际到手8200元,10月21日被害人金某甲还款10000元。
8、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单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张某某20000元,借条虚高至24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9500元及单某某、沈某某介绍费1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实际到手13500元,后被害人张某某还款18000元。
9、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单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借条虚高至24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介绍费等10000元及单某某介绍费2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到手12000元,后被害人还款18000元。
10、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15000元,借条虚高至18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8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到手10000元,后被害人还款12000元。
11、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30000元,借条虚高至36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15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到手20500元,后被害人还款13000元。
12、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10000元,借条虚高至12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到手7000元,后被害人还款44000元偿还之前所有债务。
13、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借条虚高至60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21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到手38500元,后被害人还款9100元。
14、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30000元,借条虚高至36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14500元,被害人刘某某实际到手21500元。
15、2018年2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刘某某50000元,借条虚高至60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23000元,被害人实际到手37000元,后被害人母亲金某乙还款80000元还清之前所有债务。
16、2017年7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倪某甲50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10000元,被害人倪某甲实际到手40000元,后被害人还款45000元。
17、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倪某甲60000元,扣除利息、家访费、押金等20000元,被害人倪某甲实际到手40000元。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借款给被害人倪某甲40000元,扣除利息、家访费、押金等共10000元,被害人倪某甲实际到手30000元。10月22日双方协商将之前的两张借条合并,被害人于当日还款20000元本金。11月10日,因被害人还不出钱,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带至**车贷办公室内逼迫对方还钱,之后又带着单某某、沈某某到被害人家中要债,后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重新签订8万元的借条,由被害人父亲倪某乙偿还借款,至今已还18000元本金。
二、敲诈勒索罪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等人,借款给被害人徐某甲20000元,借条虚高至24000元,扣除利息、押金、家访费等共12000元及单某某、沈某某介绍费800元,被害人徐某甲实际到手11200元。次日,被告人罗某某以被害人信用不好为由要求其马上还款,并将被害人徐某甲及证人姚某某带至**车贷办公室内,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被害人徐某甲被迫支付21000元,损失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姚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员单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银行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单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诈骗王某某三起,金额合计32500元,诈骗俞某某一起,金额合计19000元,诈骗金某甲二起,金额合计11300元,诈骗张某某一起,金额合计4500元,诈骗刘某某七起,金额合计29600元,诈骗朱某某一起,金额合计30100元(未遂),诈骗倪某甲三起,金额合计35000元(30000元系未遂),诈骗金额合计162000元,其中60100元系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结伙沈某某、单某某等人,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罗某某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检察官助理:徐程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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