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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行贿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41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5********,汉族,小学文化,原昆明市盘龙区**电子游戏室、昆明市盘龙区**电子游戏室、昆明市盘龙区**电子游戏室、昆明市盘龙区**电子游戏室、昆明市盘龙区**电子游戏室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花园**苑***号。2017年9月19日因犯受贿罪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行贿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留置审查,于2019年11月19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1月23日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经营**电子游戏室、**电子游戏室、**电子游戏室、**电子游戏室、**电子游戏室。因其经营的电子游戏室含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为使上述五家电子游戏室不被查处,被告人罗某某从2008年至2011年先后8次向时任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长、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长蒋*(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60万元。分述如下:

1、2008年春节前、中秋节前,被告人罗某某分两次贿送给蒋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2、2009年春节前、中秋节前,被告人罗某某分两次贿送给蒋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3、2010年春节前、中秋节前,被告人罗某某分两次贿送给蒋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4、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被告人罗某某分两次贿送给蒋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调查经过、户口证明、蒋某任职材料、昆明市盘龙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文化市场报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处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舰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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