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二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山东省邹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邹城市**街道**村。2005年9月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2005年9月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邹城市**有限公司**,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2005年9月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刘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04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枣庄市**有限公司**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丙向刘某某介绍可以为其所在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能够抵扣税款,刘某某遂与被告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共同商议,三人一致同意找张某丙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004年4月至9月,在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刘某某、张某乙同张某甲三人以价税合计金额1%的价格,从张某丙处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50份(票号:N00028752—754,NO0028758—760,NO0028763—769,NO0028791—793,NO0028814—821,NO0028826—836,N00028842—845,NO0028864—874),合计金额4440660元,抵扣税款444066元。
2、200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同枣庄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让枣庄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58份(票号:NO0028838—841,NO0028846—850,NO0028852—863,N00028879—882,NO0028884—893,NO0028901—902,NO0028905—911,NO0028916—923,NO0028929—933,NO0028875,其中NO0028932和NO0028933两张票未作抵扣),合计金额5025360元,抵扣税款502536元。
3、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同山亭区**塑料编织厂之间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给山亭区**塑编厂**张某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NO02546587,NO01100303,NO02546586,NO01109422,NO01100319,NO01109420,NO01134781—NO01134785,NO00522326—NO00522382),价税合计1440000元,抵扣税款209230.76元。
4、2004年9至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邹城市**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同山亭区**塑料编织厂、**塑料编织厂、**塑料编织厂之间没有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等的情况下,经张某丙的介绍,罗某某给山亭区**塑料编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NO01100320—NO01100322,NO01109417—NO01109419,NO01109425—NO01109429),价税合计1184000元,抵扣税款172034.18元;给**塑料编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NO01115066—NO01115068)价税合计300000元,抵扣税款43589.73元;给**塑料编织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NO1115062—NO1115065)价税税合计400000元,抵扣税款58119.6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三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钦岭
赵 彤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373****;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306****;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329****。
2、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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