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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652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30岁,系**公司员工。

被告人罗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2015年8月,**公司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罗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毛某某”购买了5张开票方为合江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税额为72650.15元。随后,**公司拿以上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案发后,**公司对以上发票做了转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奎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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