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浙江省三门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道**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发票罪
自2017年始,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购买居民身份证,通过代办公司的人注册成立合肥**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从而获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控盘、空白发票等开票工具,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内从事出售虚开发票的违法活动。为招揽业务,罗某某印制载有“代开正规发票”字样的小卡片委托邵某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内散发,并根据客户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5%收取开票费。经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查验,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合肥**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1份,价税合计15234558.8元。
2017年1月,余某某(另案处理)因与安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工程款的需要,通过散发小卡片上的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罗某某以合肥**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安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6万元),交给余某某提供给安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按票面金额的1.5%收取开票费。
二、诈骗罪
2017年7月左右,合肥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的材料供应商王某某、吴某某,为给供货单位提供代开发票冲抵财务成本,委托范某某找人代开发票,范某某找到余某某,余某某遂电话联系曾向其购买过发票的被告人罗某某要求再次购买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罗某某谎称能够提供代开的正规发票,并以票面金额1.5%收取开票费,余某某遂将开票信息转发至被告人罗某某知悉,随后,罗某某先后伪造了21张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4000余万元)分多次邮寄给余某某。同年9月11日,吴某某等人携带发票至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查验出发票系伪造。截至案发,余某某向罗某某提供的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开票费328750元。同年9月16日,罗某某提供收取开票费的银行账户被挂失销户。
2018年7月2日,公安民警抓获罗某某,依法对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进行搜查,在卧室查获15家企业营业执照、各类发票、税控盘、打印机、打印的发票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开票记录、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6.扣押清单、假发票原件、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6份,金额达15694558.8元,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相,骗取他人开票费共计人民币328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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