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担任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3年9月6日为兰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具号码为00205965,金额为40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其真实开票金额为39000元,于2013年9月25日为兰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开具号码为00150170,金额为30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其真实开票金额为3000元。经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调查验证,罗某某所开具的号码分别为00205965,、00150170的发票均为假发票。破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已将所虚开发票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全部缴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理、立案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情况经过;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税务机关移交的相关材料:证实兰州市西固区地方税务局对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调查报告;该公司税费明细表;涉案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复印件;涉案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对涉案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被告人罗某某将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部缴清的相关税收缴款书。
5、甘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证实该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6、收条: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收到虚开发票30万元的费用13260元的情况。
7、提取笔录及物证发票: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物证的相关情况。
8、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证明被告人虚开发票的相关事实情况。
9、被告人供述:供述犯罪事实和经过情况;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受害当事人王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龚伟松
2014年8月21日
附:1、案卷贰册;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壹份。
2、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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