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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虚假诉讼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11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接受关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以捏造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协助关某某骗取法院执行款。双方经商量后,于2018年6月12日,由被告人罗某某与关某某签订140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每月30日前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6月13日9时33分,罗某某使用工商银行账户62220020131********转账470万到陆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820130********上(合同上约定收款账户),同日9时42分,陆某某将上述470万转给陈某某农商银行账户62172803129********,同日11时46分,陈某某将上述470万转回到罗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0020131********内;6月14日罗某某使用相同账户于9时48分转款475万给陆某某,陆某某9时52分将475万转给陈某某,陈某某于10时17分将475万转回到罗某某账户内;6月15日罗某某使用相同账户于9时15转款455万给陆某某,陆某某于9时19分将455万转给陈某某,陈某某于10时56分将455万转回到罗某某账户内。上述三笔借款流水均形成一个闭合,即罗某某所借出的款项全数回到罗某某账户内。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以关某某没有按时还款为由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关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2日,罗某某、关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关某某同意归还本金及利息并得到南海区人民法院确认,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9日将执行款14353740元人民币转至罗某某的工商银行62220020131********账户。综上,罗某某最多使用了475万元编造出1400万元的借款流水假象,并骗取了法院执行款1435374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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