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41978********,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长沙市**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期**栋**房。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2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受聘担任长沙市雨花区**路**楼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该公司货物的销售及货款催收。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1月上旬,罗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公司销售原价开单后,采用低价收取客户货款至私人微信账号的方式,多次从衡阳、湘潭等地收取6家客户的货款人民币86435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还7250元给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还有79185元被罗某某用于个人还账、买地下六合彩、个人消费等。详述如下:
1、2018年12月26日左右,湖南省衡南县**镇邓某某与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11台格力空调,共计货款人民币25040元。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通知邓某某给予其部分优惠,要邓某某将货款打到他个人微信上,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4600元货款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已有。
2、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镇**路**电器城阳某某向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18台TCL牌40L2型彩色电视机,共计货款人民币20200元。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联系阳某某称给予其部分优惠,要阳某某将货款打到其微信账户,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9660元货款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
3、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湘乡市**店张某某与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格力空调6台,共计货款人民币24600元,并付2200元订金给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1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张某某称给予其部分优惠,要张某某将货款打到其微信账户,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1100元货款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
4、2019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店傅某某与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创维牌彩色电视机4台,共计货款人民币13250元。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傅某某称给予其部分优惠,要傅某某将货款打到其微信账户,傅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3100元货款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
5、2019年1月3日,湖南省衡东县**镇**店迎宾唐某某与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海尔洗衣机3台,共计货款人民币2940元。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唐某某称给予其部分优惠,要唐某某将货款打到其微信账户,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850元货款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
6、2019年1月3日,湖南省衡东县**镇**店谭某某与长沙**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海尔洗衣机5台,共计货款人民币5250元。2019年1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谭某某称给予其部分优惠,要谭某某将货款打到其微信账户,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125元货款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货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邓某某、阳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唐某某、傅某某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4月1日
附项: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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