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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10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2020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3月,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号4403011********)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房,法定代表人林某甲。

2010621日,被告人罗某某入职**公司,任职送货员兼收款员,负责公司在深圳市游戏手柄的送货及货款回款工作。201010月至2011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林某乙(已因本案被判刑)指使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游戏机手柄和收取货款的过程中,通过伪造送货单和客户签名的方式,与林某乙结伙侵占公司深圳地区客户交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17189元。事后,被告人罗某某从林某乙处分得钱款约人民币28000元。

20191030日,被告人罗某某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身份及前科查询材料,被害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案材料、关于罗某某等人入职及岗位职责的证明、费用报销单、送货单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已决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已决同案犯林某乙、苏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与他人结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即适用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知识程度,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补偿损害的努力等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止犯罪和促进被告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被告人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罗某某尚未退还违法所得,被害单位损失尚未挽回,量刑时应一并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罗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符合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20326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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