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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89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内蒙古**公司**分公司**专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内蒙古**公司**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广场第**楼)督导专员期间,利用负责导购员、理货员薪资的申请、造发、审核等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导购员、理货员的资料,套取上述人员工资收入的手段,将内蒙古**公司的资金(经审计,共计人民币2622770.23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号明细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3.证人皮某强、王某杰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小妹

2019912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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