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湖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作为湖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营销代表,在代表公司销售机械设备的过程中,利用其经手业务洽谈、签订买卖合同、收取客户购机款等职务便利,采取签订空白合同篡改购机款支付方式、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予以截留等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在公司发现其侵占货款的事实后,未与公司联系自行离职,涉案金额共计74326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收取客户王某某的购机款340000元后,截留140000元未上交公司;
2.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收取客户何某某的购机款122225元后,截留24450元未上交公司;
3.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收取客户肖某某的购机款233000元后,截留183000元未上交公司;
4.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刘某某的购机款225000元后,截留49000元未上交公司;
5.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李某某的购机款后,截留5000元未上交公司;
6.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陈某某的购机定金20000元后,全部截留未上交公司;
7.2017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殷某的购机款65000元后,截留5000元未上交公司;
8.2016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周喜的名义签订虚假的挖机买卖合同,并将该挖机卖给客户罗某金,在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购机款198000元后,截留154745元未上交公司;
9.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余某某的购机款112000元后,截留72000元未上交公司;
10.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郭某某的购机款后,截留2800元未上交公司;
11.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陈某某的购机款后,截留11000元未上交公司;
12.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颜某的购机款后,截留2400元未上交公司;
13.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李某某的购机款后,截留4100元未上交公司;
14.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谭某某的购机款后,截留11500元未上交公司;
15.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某某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购机款后,截留36200元未上交公司;
16.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代表中旺公司自行收取客户尹某某的购机款后,截留22070元未上交公司。
2019年10月28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丰硕广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产品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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