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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31999********,彝族,中专文化,原系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2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部销售顾问岗位任职。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低价销售公司车辆,并让客户将购车定金、购车款等部分转到本人银行卡、微信账户及公司员工朱某某账户,经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LHD1591121****)收取客户款项未交回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49402元,通过招商银行账户62148387********收取客户购车款未交回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447960元,应交未交金额合计人民币1597362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1597362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瑜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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