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入职四川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区**栋**号),负责公司蒲江、崇州、大邑、邛崃、阿坝州农药和肥料的销售和收款工作。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06456元占为己有。后被告人罗某某用工资抵扣还款人民币41035.53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公司人民币7000元,其家属帮忙退还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宜宾市水麻高速冠英检查站将被告人罗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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