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广州**有限公司员工,案发前系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康县**项目部副经理兼出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单元**室;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担任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康县**项目部副经理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本人负责管理的公司资金人民币273517.8元用于赌博活动。因无法归还上述资金,被告人罗某某于2012年3月14日出逃。经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在**项目部工作期间账面余额应为人民币313517.8元。2019年7月23日10时53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其供职的广州**有限公司被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原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赔偿人民币313520元,得到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居住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查询信息、情况说明、还款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二十七万余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顺昌

检察官助理:吴冉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联系电话1882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