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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9日已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罗锦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2日,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石碁村段2号成立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由庾某甲(另案处理)担任监理,由庾某乙(已判刑)担任监事,将该酒店桑拿部二楼以及B栋贵宾楼作为固定场所,组织技师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该酒店桑拿部卖淫项目收取178元“打飞机”、238元“波推”、328元“口爆”和580元全套性交服务。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担任经理,负责管理酒店桑拿部部长、卖淫女、服务员、保安等,且于2017年6月案发前已离职。

2017年6月9日22时许至10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205房抓获卖淫女蓝某某和嫖客刘某某,在305房抓获卖淫女谭某某和嫖客方某某,在203房抓获卖淫女张某某和嫖客黄某甲,另抓获卖淫女子曾某某和黄某乙(以上人员均另处理)。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作案工具POS机3台、对讲机5台、监视器2台和避孕套15个等物品一批。经检查,该酒店桑拿部2016年9月份至2017年6月份共收取嫖资约人民币88万元。另查明,**酒店对公账号为农业银行44075401040******(户名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酒店绑定银行卡号为建设银行6236683320013******(户名吴某某)。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九册,光盘十三张。

3.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两个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814.37元(详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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