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成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罗某某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协调、宣传等工作,按照李某某等人事先设置的经营模式,采用收取700元至35000元不等金额获得会员的资格,要求会员发展下线,获得推荐奖励,并将推荐奖励(权益份额)通过提现折换成人民币后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罗某某发展的下线层级数为44层,下线人数为417人。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鹏飞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3.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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