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剑阁县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9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1 月17日,因吸毒于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8日,因吸毒于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6 月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罗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 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缅甸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毒品氯胺铜(俗称K粉)交给被告人罗某某,后罗某某、沈某某(已起诉)用面包粉袋封装K粉后,被告人姜某某与沈某某携带该用面包粉袋封装的K粉40余克从缅甸偷渡到云南,从景迈机场乘坐飞机到成都。随后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杨某乙、陆某某(均已起诉)在成都市武侯区**小区**栋**单元**号姜某某住处,从姜某某手中购买2 万元的毒品K粉40余克,姜某某安排其女友陈某某(已起诉)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陆某某1 万元毒资,约定剩余1万元毒资待杨某乙、陆某某贩卖后再行支付。同月27日杨某乙、陆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被抓获,缴获姜某某贩卖给杨某乙、陆某某的毒品K粉共计40.44克。
2、2019年5月底,被告人姜某某在缅甸将其出资购买的毒品氯胺铜(俗称K粉)交给被告人罗某某,后罗某某、杨某甲、沈某某(已起诉)将K粉溶于水装入空的洗发液瓶子中,罗某某并将姜某某出资的机票钱及路上花费共1000多元交给沈某某。2019年5月27日沈某某将溶于水中的K 粉从云南澜沧乘坐飞机带回成都,当日被我局在双流机场挡获,当场从沈某某随身携带行李箱内检查到毒品可疑物净重424.5克。2019年5月29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2019年8月6日,经聘请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毒品作含量鉴定。根据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药)毒物分析检验报告(川华司鉴[2019]毒鉴字第487 号):所送液体检材中检出氯胺酮含量为29.8%,约12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姜某某、罗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罗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罗某某、杨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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