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渝AX5****的大通牌汽车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蓝宝广场对面人行道,共同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一辆黄色摩托车搬抬上车盗走,随后三人驾车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德润家园小区大门外视频监控杆处,共同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力帆牌LF150-11V摩托车搬抬上车盗走,又去至该小区大门往长石坝方向约10米处,共同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金福牌JF200-2X摩托车搬抬上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徐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5885元。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后,经李某甲协助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陈某某协助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李某甲退赔了被害人李某乙800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盗摩托车合格证及注册信息、被害人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陈
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单元**;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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