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丁,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拘留,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罗某戊,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拘留, 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等六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驾驶罗某甲的货车(云HAP586)到广南县那洒镇羊街村民委羊街小组路边搅拌站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钢模28根,柴油一桶240升。8月3日10时许,在销赃途中被抓获,经鉴定此次盗窃财物价值3820元。
2、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王某某驾驶王某某的货车前往广南县那洒镇广那高速新庄科疏导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工字钢26根,后拉到砚山县城销赃。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丁驾驶罗某甲的货车到五铢乡山岔沟小组进村道路处,将被害人陈某某修路用的20余根钢模盗走,后拉到砚山县阿猛镇销赃。
4、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罗某乙、罗某戊、罗某丁、罗某己(在逃)驾驶罗某甲、罗某乙的货车到323国道珠街往树科村方向五百米处左侧空地,盗窃钢模6000多斤,后拉到砚山县城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5、2018年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丁、罗某丙、罗某乙等人两次到那洒镇广那高速董德三号高架桥下盗窃钢模,每次1000多斤,后拉到砚山县城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6、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丁、罗某乙驾驶罗某丁的三轮车到五铢乡广那高速新发寨边坡处盗窃钢筋四五百斤,后拉到砚山县城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7、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丁、罗某乙、罗某戊、驾驶罗某戊的货车到五铢乡广那高速新发寨边坡处盗窃钢筋五六百斤,后拉到砚山县城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丁、罗某丙驾驶罗某甲的货车车到五珠乡广那高速其龙得隧道口盗窃钢筋钢模四五百斤,后又窜至牛泥塘钢筋对面岔路口盗窃钢模三四百斤,后拉到砚山县城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9、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丁、罗某乙、罗某丙、王某某驾驶王某某的货车到广那高速其龙得村小龙树边坡下盗窃打孔机一台、电机两台、几根钢筋,后又到323国道珠街集市往树科方向五百米出空地盗窃钢模十七八快,后拉到砚山县城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等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几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丙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某乙、罗某丁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某戊、王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琼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罗某丙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罗某戊、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 26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换押证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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