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23号
被告人龙建元,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邓芳梅、蒙翠琪律师,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建元等3人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7月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罗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公馆附近一带多次向被告人龙建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再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若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9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600元毒品给陈某甲;
2.2019年9月14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00元毒品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将上述毒品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蒋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3.2019年9月24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00元毒品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将上述毒品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蒋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4.2019年10月2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73元毒品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将上述毒品以6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从中获利77元。
5.2019年10月23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80元毒品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将上述毒品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从中获利20元。
6.2019年10月24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00元毒品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将上述毒品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7.2019年10月7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00元毒品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在该镇**路**号附近将上述毒品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从中获利200元。
8.2019年10月20日,吸毒人员陈某乙向罗某某购买700元毒品,罗某某答应。后罗某某在上述地点向龙建元购买了500元毒品,因毒瘾犯而私自吸食了上述毒品。
9.2019年10月26日,龙建元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00元毒品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在该镇**路**号附近将上述毒品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从中获利200元。
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8日在东莞市**镇抓获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东莞市**镇抓获龙建元,于2019年10月31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2.书证:到案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龙建元等3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建元、罗某某、陈某甲均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建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龙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检察官助理:李倩娴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龙建元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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