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0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道**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3********44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现住河北省涞水县**镇**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同年10月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5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19年7月31日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处,通过微信、QQ以购买、交换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含有公民姓名、详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病情等信息资料用于推介、销售“保健品”、“药品”。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青桥小区的住处扣押手机、电脑主机、U盘、药品“藏域唐方”等物品。经勘查取证分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某的硬盘及U盘内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26599条。
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从金某某等人处,通过微信、QQ以购买、交换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含有公民姓名、详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病情等信息资料,并利用网络电话群呼糖尿病患者,向糖尿病患者推介、销售“藏域唐康”等产品。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的住处扣押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经勘查取证分析,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的电脑硬盘内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775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表格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硬盘、U盘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5张;
6.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蒋艳菲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现均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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