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老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0********,贵州省平塘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曾用名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1********,贵州省平塘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在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天天购物商场门口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罗某甲妻子有亲密关系而对其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用拳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脸部,用脚踢其腹部、大腿;被告人罗某乙用拳头和拖鞋拍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脸部。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 证人伍某敏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无视国法,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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