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9日、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其聘请的司机龚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碎石到达长沙绕城高速望城区**收费站出高速口时,因不能使用液压顶顶磅的方式逃费,二人商量决定倒出部分碎石,由被告人罗某某下车指挥车辆,龚某某驾驶车辆自**南匝道倒车行至长沙绕城高速主干道出**收费站的匝道口处,倾倒了34吨碎石在高速公路上,造成严重的交通隐患。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缴纳了碎石清理费用,并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缴纳通行费27312元。长沙市**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报案书、检讨书、谅解书、收据、车辆通行费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寻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被告人罗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将大量碎石倾倒在高速公路上,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及道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了清理碎石费用,并缴纳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取得了被害单位长沙市**有限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丁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383****。
2.案卷材料5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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