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街道**街**号,2002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路**号过道里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FL1503**)盗走,经过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叁仟柒佰伍拾贰元整(¥3752元整)。破案后已将摩托车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2020年4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新丰县**街**号后面小巷子的放有不锈钢箱子的一辆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电动机号:BJ2018/12/****)盗走,经过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贰仟叁佰零伍元整(¥2305元整),破案后已将不锈钢箱子起回返还给被害人。
3、2020年4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新丰县**路**号楼下的一辆红色珠江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K15035**)被盗走,经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叁仟伍佰柒拾元整(¥3570元整)。
4、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街**号的一辆褐色的豪悦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F17394**)盗走,经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叁仟零贰拾伍元整(¥3025元整)。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侦查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补充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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