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92X,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10 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在丰城市桥东集镇悦万家超市购物,8时50分许在该超市烟酒柜收银台排队府前时候讲一个红色布制手提钱包放置在玻璃柜上。8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超市买完菜,在任某某后面排队时候发现了玻璃柜台的钱包。罗某某用蔬菜遮挡盗走钱包并返回超市,在超市内的日用品货架上,将钱包里面的3800现金盗走,把钱包藏匿至最底层货架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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