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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二郞湖南建工城建的腾讯双创社区工地员工宿舍二楼某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饶某某放在该房间桌上的一部荣耀V20手机及挂在墙上的包内的400元现金,罗某某欲离开该房间的时候,又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P20 pro手机。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荣耀V20手机价值人民币820元,被盗华为P2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兰花小区斑斓网吧被公安机关捉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华为P20 pro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2020年12月8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1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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