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金沙县源村镇沙溪社区五组,趁吴某某家无人在家,从吴某某家房屋后面翻墙攀爬至二楼楼顶,翻窗进入后沿楼梯下到吴某某家一楼商店内,盗走现金700余元及香烟7条,其中贵烟(福)1条、玉溪(软)1条、贵烟(硬遵高)5条,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烟(福)1条的总价格424元,玉溪(软)1条的总价格201.4元,贵烟(硬遵高)5条的总价格1166元。现已追回1条玉溪烟及4包硬遵义烟,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2019)1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24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 某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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