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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清镇市**站。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清镇市建设路339号门口,将被害人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望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予以变卖。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被害人、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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