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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罗某某 ,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家园*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东城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9 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服装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盗走正在出售的凯迪东尼牌裤子一条,后经物价认定,该裤子价值1670元。

2、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服装店内,趁店员不注意,盗走恩瑞妮牌羽绒服一件,后经物价认定,该羽绒服价值1061元。

案发后,罗某某家属已代罗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盗窃犯罪前科,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715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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