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甲在西平县重渠乡罗拐村委徐庄村陈某甲家的农田里,将西平县豫Q西维修机井-0057号灌溉机井的潜水泵和钢制井管盗窃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潜水泵和钢制井管价值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井口、井盖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指认照片、移交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陈某甲、罗某乙、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西平县豫Q西维修机井-0057号处灌溉机井里的潜水泵及钢制井管等设施,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