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民宅楼下,采用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333元的创新牌二轮摩托车。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厝乐安南里186-104号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二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赃物;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等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检察官助理刘晓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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