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街**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0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临洮县**镇**区**号楼**单元**室的张某某家中居住时,盗窃张某某放置在洗漱台上的金手镯一个,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手镯以人民币7712元的价格出售给在临洮县洮阳镇骡马市“百年凤祥”珠宝店上班的店员屠某某。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087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87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亦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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