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骑摩托车路过犍为县**乡**村**组邱某某家外时,见其家中无人,即将其厨房门锁损坏进入邱某某家,将邱某某家存放的两桶菜籽油(共重70斤)盗走,运至犍为县“大转弯”处以每斤8元的价格卖给犍为县**镇居民周某某,获赃款5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扣押菜籽油28.755公斤(包括油桶2个)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邱某某被盗的菜籽油价值77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萍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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