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路**楼**栋**单元**号**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一把尖嘴钳来到湘潭市雨湖区金源小区8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罗某某推着该摩托车出了金源小区约一百米后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干警查获。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4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婷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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